淳安商标注册的具体作用
作者:浙江宝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0-01 08:28:01
一、影响转让注册商标申请的因素:
1、在初审阶段尚未注册的商标。
2、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及六个月宽展期内未提出续展申请,或商标局已注销的商标。
3、他人已向商标局提出该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4、擅自改变了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及其组合的。
5、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自行改变注册人名义、地址,以其他事项而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二、商标局不予核准转让申请的决定是基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3款关于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不予核准的规定作出的。注册商标转让是商标权人行使其处分权的一种方式。但是,注册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可能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消费者可能将使用同一注册商标的商品联系起来。在注册商标转让时,尤其容易引起混淆和误认。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避免混淆和误认,法律规定: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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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对刚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设立商标异议程序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商标审查、注册程序的公开、公正、公平,将商标审查工作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保持高度的透明度。杭州商标注册须经异议公告程序方能核准注册的做法,已被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采用。
所谓异议,是指对经初步审定的商标依法提出反对意见,要求该商标不予注册。在实践中,对正在公告提出异议的主体,主要是商标注册利害关系人,异议人认为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并予公告的商标与自己已经注册的商标或者初步审定、公告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了保护自己的商标专用权,要求商标局对该商标不予注册。另外,提出商标异议的主体还可以是利害关系人之外的其他自然人、企业、机关、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只要认为正在公告的商标不符合《商标法》规定的相关条款,均有权在三个月公告期内提出异议。
对初步审定、正在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异议人应当向商标局递交《商标异议申请书》文件一式两份,并附有关证据。《商标异议申请书》应写明被异议商标的名称、商品或者服务类别、初步审定号、初步审定公告期号和页码、异议理由等。认为与在先注册或者在先公告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应写明被引证的商标名称、商品或者服务类别、注册证号,并附被引证商标图样。
基于商标权专用权的地域性限制。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准的商标权,仅在该国/该地区有效。如果想要获得其他国家的保护,就需要在其他国家申请注册,而跨境电商面对的消费者是全球各地的,因此,注册境外商标是企业必须要做的事情。
(一)、从知名电商平台的准入条件来看速卖通准入的条件之一是需要有杭州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或者受理通知书,可以看出电商竞争的激烈,最终都是以知识产权的形式决定最后的博弈。
(二)、从电商企业品牌的塑造来讲
1、如果没有注册境外商标,随时面临侵权纠纷想要在跨境电商平台获得一席之地,就必须注册国际商标。没有商标的企业就像裸奔随时都面临着被告侵权的等风险,尤其是在跨境电商的平台,虽然你不是故意的,但你就是侵权了。当跨境电商被诉侵权时,会产生很严重的后果,PayPal账户被冻结甚至清零,而解决这个问题唯一可行的解决办法就是尽快委托律师积极应对起诉,这样以来又会产生一系列的成本费用和耗费很长的时间,给跨境电商带来很巨大的经济损失。
2、只有注册了境外商标,才能成功地面向国际推出你的品牌众所周知,从中国制造到中国创造才是中国企业做大做强的必由之路,而企业做大做强的前提必须要先注册境外商标。各国对商标的保护规定各不相同,有的是注册在先,有的是使用在先,有的是注册兼使用,因此,越早注册境外商标就越受益。产品或者服务的商标保护就是企业的保护伞,只有有了保护伞,企业才能有不被侵权干扰的安全的外界环境,才能一心一意提升产品和服务的品质,打造企业品牌。
(三)、拥有境外商标的好处除了实现企业的自我保护外,还可以为创建名牌打下基础。当电商所注册的商标凭借自己的努力和实力成为名牌时,产生名牌效应,之后的经济和文化收益就不言而喻了。
(四)、相关国家政策对境外商标注册的支持目前,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注册境外商标会获得政府的资助。注册美国商标资助5000元,注册欧盟商标资助10000元等政策的补助,不但可以相应的减少个人或者企业的经济负担,最重要的是鼓励中国企业走出去,树立自己的品牌,这项政策更是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因此,注册境外商标,对企业的长远发展有着不容忽视的益处,注册境外商标势在必行,刻不容缓。
在生活中我们可以看到各种各样的商标,但是商标分为很多种。那么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分别有哪些?
1、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杭州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已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2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撤销。
3、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在该驰名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及其包装、装满、说明书、广告等载体上使用“中国驰名商标”的文字及其标志。
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国际范围内的特殊保护中国驰名商标保护受《巴黎公约》以及wto规则中trips协议的特殊保护。如果中国驰名商标在以上公约成员境内被抢注或者未经许可使用,该驰名商标保护所有人可援引以上公约请求当地政府或司法机关予以制止。按照《巴黎公约》的规定,当某一商标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仿造或翻译,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于造成混淆时,该公约各成员国均应依职权或者应有关当事人的请求,拒绝或者取消该商标的注册,并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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