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德商标注册需准备哪些材料?
作者:浙江宝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8-22 08:29:17
一、为什么要注册商标一个企业使用的商标不经过注册,最致命的弱点是商标使用人对该商标不享有商标专用权。就是说你使用这个商标,别人也可以使用这个商标,这就使商标标明商品来源的基本作用受到了影响,也导致商标代表一定商品质量和信誉的作用大打折扣。杭州商标注册经商标局依法审查,准予注册登记的行为。商标使用人从而取得该商标在其所申请的产品或服务上的专用权。
二、商标注册的好处和作用获得商标专有专用权,排除他人的占有和使用;有利于保持商标的显著性和唯一性;是商标维权的前提条件;是企业合法经营所必须的,更是进驻商场、开设网店、招商等必须有的;有效防止他人抢注,避免因抢注给企业生产经营造成负面影响及不必要的经济损的;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可以评估作价,用作出资、抵押等;
三、商标注册申请需要准备的文件
1、身份证明文件:(1)公司名义:国内或国外的公司或其他组织,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2)个人名义:国内的自然人,提交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及经营范围与商标范围相一致的有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2、JPG格式商标电子图样。3、商标注册申请书;4、商标注册申请代理委托书;5、注册类别及具体的商品或服务项目;
四、商标注册申请流程及时间
1、申请文件递交到商标局后一个月左右可以取得《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
2、受理后排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时间约为46个月;
3、实审通过的,商标局将发布初步审定公告,公告期三个月,公告期内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异议;
4、未通过实审的,商标将被驳回。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5、公告期内无人提出异议的,期满将发注册公告,商标自注册公告之日起取专用权;
6、注册公告后,约一至二个月可以收到注册证。
目前,我国《公司法》适用的公司有两种:一是有限责任公司;二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有特定人数的股东组成,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数以上的股东组成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注册股份公司没有什么特殊的,仅行业涉及前置审批需取得批文注册,一般情况下正常办理工商税务手续即可,需准备以下材料。
注册股份公司的准备材料:1.经办人身份证明(市)2.企业设立登记(一照一码)申请书(市)3.全体股东(发起人)签署的章程(市)4.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市)5.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董事长、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6.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董事长、董事、监事、经理的身份证明注册股份公司的流程和方式。
注册公司有两种申报方式,网上办理流程和线下办理流程,主要根据股东是否含有非本地的企业,因为目前自然人和本地企业都可以办理数字证书办理签字,外地的企业目前还不能,因此需要前往窗口线下交材料。网上申报流程:注册政务网账号——在线自主核名——填报企业设立申请信息——完成实名认证——(前海公司需先办理地址挂靠)——下载企业设立申请PDF——在线用数字证书签名——等待工商审核——审核通过领取营业执照——刻章和银行开户等其他事项。
商标评审制度是商标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1982年8月23日全国五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的《商标法》中确立了现行的商标评审制度,该法第20条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根据这条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于1983年8月11日成立,隶属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商标局平行。
2001年《商标法》的修正中,继续规定了商标评审制度。商标评审委员会是一个行政执法机构,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评审事宜独立行使裁决权,不受行政或者其他因素的影响。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以外,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争议案件实行合议制度,由商标评审人员组成合议组进行审理。合议组审理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争议案件采取书面审理方式,但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实际需要,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决定进行公开评审
法律依据:
《商标法》
第二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杭州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商标评审规则》
第七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处理商标评审事宜,采取委员投票表决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八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评审事宜实行书面审理。
发明人和专利代理人属于不同的职业群体,具有不同的职业习惯,各自长期的职业习惯形成了差异化的职业思维。在专利申请实务中,职业思维的差异使在企业中从事技术研发的发明人和在代理机构中负责专利申请的专利代理人对相同事物的认识、理解存在显著区别。这些区别容易产生沟通上的“冲突”和误解。但是,只要发明人和专利代理人充分“吃透”对方的思维特点,冲突便可避免,误解便可消散,从而在发明人和专利代理人的共同努力下,将企业的专利工作做得更扎实。
一、最优化思维与改善思维
最优化思维驱使发明人在现有条件下求索极限效果。发明人针对自己的发明创造,往往追求最优化的技术方案,“最优化”的标准通常是从发明人的自我需求角度出发的,这可能导致发明人撰写的技术交底书不体现一些他认为不好的技术方案,即通过发明人的主观认识,人为地选择了“终点方案”(最优化方案),而放弃了“过程方案”(技术效果好于现有技术但又差于终点方案的那些方案)。
与最优化思维不同的是,在现有条件下,改善思维往往驱使专利代理人在发明人提供的单一技术方案基础之上,去构建一个方案体系,该体系中不仅具有极限程度技术效果的方案,而且更具有低程度、中等程度技术效果的方案。专利代理人看待技术方案的标准是“现有技术”,只要比现有技术效果更好,即相对于现有技术得到改善的方案,那么无论该方案是具有低程度、中等程度技术效果的“过程方案”,还是具有极限程度技术效果的“终点方案”,都是发明人提供的发明点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站在这样的角度撰写专利申请文件,将使专利申请的内容更饱满、过渡更平滑、保护更充分。
发明人在最优化思维的指导下,可能提供的方案仅仅是技术方案N,而专利代理人在改善思维的指导下,撰写的申请文件可能包含技术效果由技术方案1至技术方案N逐渐变好的N个方案形成的方案体系。基于此,作为企业的技术研发人员,应当配合专利代理人“找回”那些丢弃的“过渡方案”。
二、具象思维与抽象思维
具象思维对事物的描述比较具体,是一种“所见即所得”的思维。发明人进行的发明创造,通常不会脱离具体的应用需求和应用场景,其所认识到的技术问题往往是针对某个具体产品存在的具体缺陷,其解决技术问题的方案往往也是针对该具体缺陷的具体解决方式,在发明人提供的技术交底书中,会“实事求是”地反映他的发明创造成果。从这种意义上而言,发明人写的交底书实际上都是“实施例”。
专利代理人面临的最为重要的任务之一便是撰写权利要求,权利要求如果在具象思维指导下撰写,将使专利保护的范围限定在发明人所提供的具体产品上,这对企业而言是一个“有苦难言”的损失。专利代理人在抽象思维指导之下,通常会从特定性的应用场景抽象出普遍性场景,从特定性的问题抽象出一般化问题,从特定性技术方案抽象出本质性方案,从而将这样的方案作为保护范围最大的权利要求。
本质性方案体现发明创造的核心思想,在该本质性方案之外的任何方案,不属于发明人对社会的贡献,不进入专利垄断范围,在本质性方案之内的其他人所做的基于该本质的各种变化、改进,当都在专利保护之内。专利代理人的抽象思维使企业可以获得实实在在的利益。
三、“面”思维与“点”思维
“面”思维突出整体性。发明人针对自己的发明创造,往往会尽其所能地从多个角度、多个侧面对发明创造进行优化和描述,并通过技术交底书将一个最终自己感觉称心如意的“整体性”产品提供给专利代理人。该“整体性”产品的技术方案常常包罗万象,面面俱到。
“点”思维突出局部性。专利代理人面对“整体性”产品,通常会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入手,对“整体性”产品的技术方案进行分析,以某个“点”为切入口,理出主线,分出主次,然后将非主线的、次要的发明点依附于主线上的主发明点,分层次地布置到不同的从属权利要求之中或者分案到其他专利申请中进行保护。“点”思维可以拆解专利点,对专利点独立申请形成专利池或保护墙。
四、科学思维与艺术思维
发明人通常具有严谨、缜密的科学思维,其对技术方案所关联的点持有的态度往往是“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而专利代理人基于保护范围大小的考虑,通常会对技术方案进行扩充,扩充的过程不仅有分析、推导的成分,而且更有在发明创造所属领域内的联想成分和发明创造所属领域之外的其它领域内的想象成分。对于这些专利代理人利用自己的艺术思维“创造”出来的东西,需要向发明人求证,发明人能够确认的东西,理所当然地可以放到申请文件中,发明人较少有异议;而对于发明人不能确认的东西,发明人基于科学思维的意识,通常反对将其写入申请文件。但就专利代理人而言,如果对专利申请没有“伤害”,基于对后续可能存在的分案、答复OA、要求优先权等行为的考虑,完全可以将其写到申请文件之中。
科学思维与艺术思维的差异还可以表现发明人和专利代理人对待语言文字上。发明人的出发点是作出一个所属技术领域的发明创造,通常会以较严格和专业的术语对技术方案进行描述。但是,基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把握的变动性,以及肩负的对技术传播的历史责任,专利代理人倾向于用尽可能直白、形象的语言将复杂的专业技术方案描述出来,以便那些即使不在“本领域技术人员”范畴内的人也能看明白、看懂。
五、“成品”思维和“构思”思维
发明人最直接的追求是研发出解决技术问题的实在体(一个产品或者一个完善的方法流程),这使部分发明人会在产品或方法研发出来后才想到申请专利。而专利代理人不关心某个技术方案是否已经转化为一个实际的产品,或编写出执行流程的程序代码,而只要给出在理论上、逻辑上可解决技术问题的“构思”即可。
六、“方案”思维和“问题”思维
发明人的注意力通常集中在“技术方案”本身上,对于技术方案需要解决什么样的技术问题则关心较少。而专利代理人需要撰写完整的申请文件,不仅需要将技术方案“是什么”介绍清楚,还应当对技术方案解决“什么样”的技术问题,取得“什么样”的技术效果介绍清楚,甚至在能力范围内更应当从技术上尽可能说明技术方案如何解决了技术问题,又如何取得了某个技术效果。“方案”思维要求发明人给出“答案”,至于这个答案是否能较为准确地与原本想解决的问题“对应”(即不能出现问题大、方案小,这将导致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或者问题小、方案大,这将损失保护范围),则容易被忽视。“问题”思维要求专利代理人不仅要说“事实”(即是什么),甚至更重要的是说“道理”(即为什么)。当专利代理人希望发明人提供解决问题的“原因”时,发明人应当尽可能地配合。
上述内容简要探讨了发明人与专利代理人思维上的部分差异,实务过程中发明人与专利代理人的“碰撞”大部分可归结于上述的思维差异。发明人和专利代理人的思维存在差异是客观的,但是,思维差异的融合之道,并不要求企业对发明人进行训练使其完全形成专利代理人的思维,更不必要求代理机构的专利代理人完全形成发明人的思维。正是思维的差异,使得“专业工作由专业人士来做”的理念更显突出,发明人应当做好自己的研发工作,专利代理人应当做好自己的专利申请工作。
发明人和专利代理人沟通中要“错位”思考,以便理解和体谅对方的有关做法,但不要“错位”行为,越俎代庖。发明人和专利代理人各自干好本职工作,便是双发思维差异的融合之道,便是在为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做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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