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个人商标注册要警惕的陷阱
作者:浙江宝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8-22 08:28:23
消费者实际混淆的证据,既可能表明市场中消费者存在混淆可能性,也可能因为不符合混淆可能性的要求,不能代表系争商标所涉及的消费者群体的认知状况,无法证明混淆可能性的存在。消费者实际混淆的证据,既可能表明市场中消费者存在混淆可能性,也可能因为不符合混淆可能性的要求,不能代表系争商标所涉及的消费者群体的认知状况,无法证明混淆可能性的存在。
同样,即便原告在诉讼中无法提出实际混淆的证据,也不一定就表明,市场中的消费者不可能对系争商标发生混淆。那种认为原告不能够在诉讼中提出实际混淆的证据,就表明了市场中不可能发生混淆的观点过于绝对化。实际上,原告在诉讼中提不出实际混淆的证据,可能有各种原因,并不表明市场中的消费者不会发生混淆。
首先,当系争商标所标示的商品价格较为低廉时,消费者通常会施加较低的注意程度,这就难免对商品的来源或关联关系发生混淆,而发生混淆后由于商品的价格较低,消费者也可能不会在意或意识不到,或者即便知道了也不会去联系商标权人或向有关部门投诉,这样商标权人就很难获得消费者实际混淆的证据。
其次,当原告和被告的商品在市场上共同存在的时间较短,或者被告的商品与原告的商品并不在同一个销售渠道销售,消费者也可能由于被告商品并未大量地在市场上销售而没有接触到被告的商品,不会发生任何实际的混淆。这时在诉讼中要求原告提出实际混淆的证据就是勉为其难。
最后,即便原告和被告的商品在市场中共同存在了很长一段时间,消费者能够接触到原告和被告的商品,消费者也可能在发生混淆之后没有向商标权人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甚至可能没有意识到自己发生了混淆,在这种情况下,商标权人也很难收集到消费者发生实际混淆的证据。可见,对杭州商标注册人无法提出实际混淆的证据,要结合具体的案情进行分析,不可以依此直接推断市场中不存在消费者混淆可能性。
原则上,商标法并不要求商标权人提出实际混淆的证据,当然也就不能够从商标权人无法提出实际混淆证据的情况直接推导出混淆可能性不存在。实际上,很多法院确认商标注册人无法提出实际混淆证据这种情况之后,一般都会结合原被告商品共存于市场中的时间、原被告商品的价格等因素去判定,考察实际混淆证据的缺乏是否是对混淆可能性不存在的有力证明。
如果原被告共存于市场中的时间足够长,消费者还没有发生实际的混淆,就可能暗示消费者已经正确地区分了原被告的商标,不容易对系争商标发生混淆。关于实际混淆证据的存在是否能够说明原告的商标获得了第二含义,也要结合具体的案情去判定。实际混淆证据的存在,并不能直接推定出消费者混淆可能性的存在。法院还会结合具体的案情对实际混淆证据在混淆可能性判定方面的证明力进行考察。
同理,实际混淆的证据也无法直接推定原告的商标获得了第二含义,法院也需要结合具体的案情对实际混淆的证据进行考察。如果有消费者确实发生了混淆,但这种混淆是零星的、个别的,或者是基于消费者自身的疏忽,这就无法代表相关消费者群体对系争商标的认知状况,不能表明相关消费者都会将原告的标识视为商标,表明原告商标获得了第二含义。反之,如果双方的商标在市场上共存了足够长的时间,消费者实际混淆的证据也并非零星的、个别的现象,这就可以说明,原告的商标获得了第二含义。
1、注册商标规范使用条件:
第一,商标使用的主体必须合法;
第二,使用的商标必须合法;
第三,使用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和范围必须合法。任何要素的缺乏都构成了商标使用的非标准性。
2、未注册商标的标准使用:未注册商标的规范使用,主要是指实际使用的商标必须合法,即不得违反商标法的禁止规定,不得使用与注册商标相类似的商标,否则将构成不规范使用。
3、商标使用不规范的性质:商标使用不规范,违反了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也违背了商标法保护商标专用权的目的。商标的非标准使用不仅包括一般的非标准使用,还包括严重的非标准使用,即商标侵权。
4、注册商标的非规范使用类型:
(1)使用商标的主体是违法的。主要表现如下:
一、企业分立、合并、变更、更名时,其商标权主体相应变更,但未办理商标转让、更名,即商标权主体“不得变更”。
二、企业的形式没有改变,但却自行改变了杭州商标注册人的名称,即商标权主体“变更不当”。
三、将注册商标转让他人,以他人名义使用。
(2)使用的商标是非法的。主要表现如下:
一、变更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颜色或者组合,但仍在注册商标上标注的。
二、商标注册有效期届满,原注册人未申请续展,仍继续使用该注册商标并予以标识。
三、广告中商标使用不当。例如,在广告语言中,利用他人的商标来提高自己商标的知名度,或者利用自己的商标来贬低他人的商标。
四、具有纯视觉意义的注册商标(如熊猫图形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混淆了具有纯听觉意义的注册商标(如熊猫文字商标),或是具有纯听觉意义的注册商标(如熊猫图形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混淆了注册商标与纯视觉意义,造成消费者对注册商标的误认。
五、合并商标的使用不规范。商标合并使用,是指商标注册人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两个以上注册商标的行为。
(3)使用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和范围是违法的。主要表现如下:
一、在核准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以外使用其注册商标,并仍使用注册商标。
二、擅自变更核准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名称,或者实际使用的商品名称模糊、概念不清的。
(4)非法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类型:
一、在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似或相似的文字、图形、颜色或组合。
二、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具有较高声誉的注册商标。
三、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作为商品名的一部分。
四、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在强制注册的商品上使用未注册商标的。
五、申请将一个商业名称注册为另一个人的商业名称并强调该商业名称的使用的行为。
(5)商标使用不规范的后果和责任:一是构成一般违法行为。二是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三是构成商标侵权。在法律责任方面,从轻者将受到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甚至导致商标专用权的丧失;情节严重者一旦构成侵权,不仅要承担行政责任,还要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你文字部分,和图形部分分别注册了商标,再后续使用的时候,可以组合在一起使用的。
商标分开注册有4点好处:
1、加大保护力度
中文、英文、图形分开注册后,三个部分都独立而显著,一旦遇到侵权行为,便于维权。
2、降低注册风险
商标审查时,如果商标中文、英文、图形整体注册,三个要素要同时通过商标的审查,该商标才能最终被审查通过。
3、注册后使用灵活
如果商标分开注册,那么使用时既可以分开使用,也可以组合使用;但若是整体注册的,那么就必须整体使用,否则分开使用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4、加快商标审查速度
商标审查时,如果商标中文、英文、图形分开注册,那么会进行单独审核,从而不会影响其他部分的审核进度。
一著名商标由商标权利人自愿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经法定机关签章的身份或登记证件复印件;
(二)《杭州商标注册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著名商标认定申请书;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3年的产量、质量、销售额、纳税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及在行业同类同档中排位情况;
(五)该商标广告发布与宣传及参与公益活动等方面情况;
(六)该商标在国内外注册使用、管理、自我保护情况。
申请人可以将文件和材料交所在地市、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直接送交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转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二申请
1、申请著名商标认定的,请先点击认定条件看申请的商标是否符合认定条件。申请系自愿原则,如认为自己的商标符合认定条件。请点击申请。
2、申请。根据提示填写各项
1)、填写申请人基本情况及申请的商标
2)、填写申请表
3)、扫描录入证明商标著名的有关材料,材料应为原件扫描,需提交的材料请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
4)、保存填写。录入完点击保存,在仔细核对确定无误后,请点击提交。
5)、提交。材料一旦提交,申请人将无法再对提交材料修改。
材料在网上提交后,申请人须同时准备书面材料一套,报送辖区内市、州工商局签署意见、盖章,将准备好的书面材料,报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的书面材料应与网上提交的一致。
三受理、认定情况
1、受理:申请人在网上提交材料后,可查询,申请是否被受理。如提交被受理,将申请邮箱发出受理通知书;如未被受理,将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2、申请人在接到受理通知书后,可在网上查询认定审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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