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阳区公司专利申请类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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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阳区公司专利申请类型有哪些?

作者:浙江宝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8-06 08:46:37

申请日本专利主要有三个途径,分别为:《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巴黎公约》途径以及直接向日本特许厅(简称JPO)提交专利申请。

1、《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

依据《专利合作条约》,申请人可以向包括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内的国际专利申请受理局提交一份PCT国际专利申请(可以要求在先申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优先权)。然后,自国际申请日起(有优先权的自最早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向JPO提出进入日本国家阶段的申请。需要注意的是,通过PCT途径进入日本国家阶段的申请,必须在申请日(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提交进入国家阶段的声明、即国内书面以及交纳相应的费用。

2、《巴黎公约》途径

通过《巴黎公约》途径申请日本专利,是指申请人首次在任一《巴黎公约》成员国提出国家专利申请后12个月(发明或实用新型)或者6个月(外观设计)内向JPO就相同的主题提出专利申请,并要求享有优先权。

3、直接向JPO递交专利申请

申请人可直接向JPO递交专利申请,但需注意在中国境内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海外申请专利时需要事先在中国进行保密审查。否则此专利申请对应的中国专利申请将不授予专利权(《特许法》第20条)。

值得注意的是:专利申请公布后,与该申请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答复OA时陈述的一件等都可以通过日本专利局的电子档案库获得。

随着国家对公司注册登记的不断改革完善,注册公司变得很简单。不少人士选择走向创业的道路,开办自己的公司,自己做老板。但你知道吗,注册公司还有许多要注意的细节噢,比如公司注册地址的选择。注册公司的第一步,就得先确定一个好地址。很多初创企业的人士都会忽略掉地址选择的重要性。大家想想,如果将公司地址选择在一个交通不便利、经济落后的地区,试问公司的发展是否也会受到一定的阻碍呢?下面小编就来跟大家聊聊公司注册地址的学问。

公司注册地址,即公司的住所。公司以其开展业务活动和处理公司事务的所在地为住所。注册公司时,一般大型企业会选择商务写字楼作为公司的注册地址,办公场所档次高让外界对公司产生更强的专业感和信任感。但并非所有公司都像大型企业般拥有充足的资金,许多创业公司前期资金比较紧张,租用高额的写字楼会给创业公司带来严重的经济负担。因此,政府近年来推出新政策,允许公司进行地址挂靠,即将公司地址挂靠在商务秘书公司。实现无地址注册公司,不存在法律风险,这对中小型企业带来了很大的福利。

市场上的注册地址类型:

1、商务中心商务中心是物业公司购买或长期租用一层或几层的写字楼,在工商、税务等机关的批准下,将其分割成小型办公场所,单独租赁的商务办公室。一般费用较高,比较适用于规模大,资金充裕的企业。

2、招待所、宾馆或是一些公寓性质的注册地址这些类型的地址,唯一的优点是价格便宜。但是这种类型的地址对于安装税控、工商部门上门核查无任何保障,一但出现问题,公司将面临的是限期迁址或罚款,后果较为严重。

3、集中办公区集中办公区顾名思义是大家集中起来在一个地方进行办公。不同公司之间合租一个办公室,互相不影响彼此的业务开展。共同享用办公设施,实现资源共享,大大降低前期租用办公室的费用。集中办公区适用于业务刚起步,资金相对比较紧张的中小型公司。同时由于公司注册地址的稳定性,越来越多的成长性企业也选择集中办公区来作为公司注册地址。

4、秘书地址挂靠注册公司实行地址挂靠,即创业者注册公司时可将公司地址挂靠在商务秘书公司,不需要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大大减轻了创业者开办公司前期由于资金紧张不足以租用办公场所的难题,尤其给中小型企业带来很大的便利。

作为一标多类申请制度的重要配套,采用该制度的国家和地区都同时规定了商标分割制度,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原申请可以分割为两件或多件申请,以保证一标多类申请的顺利进行。商标分割,是指商标申请人或杭州商标注册人对申请注册中的商标或已注册的商标,以商标所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依据,分割成两件或两件以上的商标。商标分割时,申请人应提交商标分割申请书,并缴纳相应费用。

分割后商标的使用和保护范围以各自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为限,商标申请日期与原申请一致。当商标指定不同的商品和服务,尤其是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时,其商标权可以视为多个商品和服务上的集合,当商标权人将商标分割为多件时,只不过是把原来的权利拆分为数个,该数件商标的权利范围仍然与原商标保持一致,不会因分割而扩大。

尽管商标分割不会扩大原商标的权利范围,但为了便于管理和节约行政资源,保持商标注册的稳定性,在设计商标分割程序时,各国商标主管机构都对申请分割的事由和时限予以限制,一般不允许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反复提出分割申请。

根据我国的商标申请注册流程,在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及商标异议程序中,都有可能发生由于部分商品或服务不规范、存在在先权利等问题,导致一标多类申请的商标不能顺利获准注册,可能需要提出分割申请,主要涉及以下情形:商标注册申请补正,商标审查意见书,商标申请部分驳回,商标异议程序。这几个环节都可能需要提出分割申请。但是,到底哪些情形下允许申请人提出分割申请,还有待《商标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

(1)自愿注册准则

所谓自愿注册准则,是指商标所有人根据自个的需要和志愿,自行决定是不是请求杭州商标注册。藉由请求并经大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注册人对该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受法律的维护;未经注册的商标也能运用,但运用人不享有商标专用权,不得与他人的商标相冲突。

(2)注册准则与运用准则

所谓注册准则,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有必要藉由核准注册,才干取得对该商标专用权的承认。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选用注册准则,如中国、英国等等国家。

所谓运用准则,是指商标所有人通过运用商标就可以取得对该商标专用权的承认。

(3)请求在先准则(又称注册在先准则)

所谓请求在先准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请求人,在同一或许相似的产品上以一样或许附近似的商标请求注册时,注册请求在先的商标和请求人取得商标专用权,在后的商标注册请求予以驳回。

(4)运用在先准则

所谓运用在先准则是指两个或许两个以上的相关人,在同一或许相似的产品上运用一样或许附近的商标,运用在先的商标或许运用人取得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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