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德集体商标申请的详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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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德集体商标申请的详细流程

作者:浙江宝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4-11 08:09:04

在商标行政执法以及司法保护中,判定两件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是经常遇到的情形。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未经杭州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并未对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判定标准作出规定。在行政执法实践中,通常可以参照以下司法解释或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第八条之规定,“相同商标”或者“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3号)第六条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相同商标”或者“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1)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仅有细微差别的;(2)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3)改变注册商标颜色的;(4)其他与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九条第二款,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十条提出,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1)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2)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3)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12号)第十六条则规定:认定商标是否近似,既要考虑商标标志构成要素及其整体的近似程度,也要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商品的关联程度等因素,以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作为判断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9〕23号)第6条曾提出:认定商品类似和商标近似要考虑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的显著程度和市场知名度,对于显著性越强和市场知名度越高的注册商标,给予其范围越宽和强度越大的保护,以激励市场竞争的优胜者,净化市场环境,遏制不正当搭车、模仿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18号)第19条进一步提出:妥善处理商标近似与商标构成要素近似的关系,准确把握认定商标近似的法律尺度。认定是否构成近似商标,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通常情况下,相关商标的构成要素整体上构成近似的,可以认定为近似商标;相关商标构成要素整体上不近似,但主张权利的商标的知名度远高于被诉侵权商标的,可以比较主要部分以决定其近似与否。要妥善处理、最大限度划清商业标识之间的边界与特殊情况下允许构成要素近似商标之间适当共存的关系。相关商标均具有较高知名度,或者相关商标的共存是特殊条件下形成时,认定商标近似还应根据两者的实际使用状况、使用历史、相关公众的认知状态、使用者的主观状态等因素综合判定,注意尊重已经客观形成的市场格局,防止简单地把商标构成要素近似等同于商标近似,实现经营者之间的包容性发展。

向专利局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后,在专利申请阶段,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对专利文件修改总的原则是修改不能超范围.即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中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照片表示的范围。如果是申请人主动提出修改专利文件的,在提出修改的时间上,应满足法律的要求,即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人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自中请口起2个月内,可以对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如果申请人是被动修改专利申请文件的,就是申请人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情况下,应当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或者是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或者在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通知书作出答复的情况下,修改应当仅限于消除驳回决定或者复审通知书指出的缺陷。

近些年国家越来越重视专利的申请,对各类专利的政策也越来越有力。随着知识产权行业的前景大好,就出现了很多鱼目混珠的代理机构,那么是不是企业将自己的发明创造随便找一家代理机构撰写就会达到上述效果呢?当然不是。企业需要找到一家高水平的专利代理机构,下面来看下怎么找专利代理?

1、资质。查看公司是否进行备案。正规的公司,才能带来优质的服务。

2、效率。专利申请时间周期比较长,及时拿到专利证书才能对产品形成有效保护。撰写质量和时间周期是否合理,是考察专利代理公司的指标。

3、口碑。好的口碑也是实力的体现。选择专利代理公司的时候,我们可以查看下代理公司的成功案例和专利申请情况。专利申请材料和申请书的撰写可以委托代理公司代为办理,但申请人自己也要对代理流程有一定的了解。

一、咨询:1、确定发明创造的内容是否属于可以申请专利的内容;2、确定发明创造的内容可以申请哪一种专利类型(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二、签定代理委托协议此时签定代理协议的目的是为了明确申请人和专利代理机构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是约束专利代理人对申请人的发明创造内容负有保密的义务。

三、技术交底1、申请人向专利代理人提供有关发明创造的背景资料或委托检索有关内容;2、申请人详细介绍发明创造的内容,帮助专利代理人充分理解发明创造的内容。

四、确定申请方案1、代理人在对发明创造的理解基础上,会对专利申请的前景做出初步的判断,对专利授权可能性很小的申请将建议申请人撤回,此时代理机构将会收取少量咨询费,大部分申请代理费用将返还申请人。2、若专利授权前景较大,专利代理人将提出明确的申请方案、保护的范围和内容,在征得申请人同意的条件下开始准备正式的申请工作。五、准备申请文件1、撰写专利申请文件;2、制作申请书文件;3、提交专利申请并获取专利申请号。

六、审查中国专利局会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专利代理人会进行专利补正、意见陈述、答辩、变更等工作。如有需要,申请人应该配合专利代理人完成以上工作。

以上是关于怎么找专利代理的介绍,另外申请人在签订代理委托书时,应当注意写明代理权限为全程代理或是半程代理。半程代理即所代理的专利申请授权后,代理机构不再为申请人服务。这时申请人应当主动向专利局提交着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变更代理机构。

近日知识产权界一直在流传快时尚男装品牌KM商标侵权一事,起因是5月31日,执法机关接到北京商标权利人举报后,联合佛山市公安机关和工商部门对卡门实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查处,出动100余警力,现场查处侵权货物数十万件,涉及案件货物近亿元。据悉,卡门公司在其门店及T恤、裤子、鞋等产品上使用KM商标,然而该公司KM商标多年来一直未曾在服装产品上注册,仅在睡眠用眼罩上享有商标权利。

也就是说,其在眼罩之外的产品上使用KM商标均属于侵权行为。尽管法律有限地承认商标的在先使用,以对抗那些恶意抢注与仿冒商标的不诚信行为,但这一制度并非可完全依赖。至少,它无法事先成为企业的护身符,避免那些突如其来的烦恼。近日引爆知识产权界的KM商标纠纷,就证明了这一点此事给了广大商家一个警示,在使用商标前最好提前注册,这样才能免除后顾之忧,不至于付出惨痛代价后才追悔莫及!

众所周知,注册商标的专有权,以商标局核准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限,所以建议申请人在注册商标时做好以下措施:

1、在前期申请时期要仔细核定申请项目,可以通过正规代理机构完善杭州商标注册细节,以及对企业后续延伸产品项目进行多类别防御注册保护,避免后续因关联类别被他人抢注或因在延伸商品服务类目上没有注册而使用导致侵权纠纷。

2、在商标申请过程中可以委托专业代理机构对商标进行异情监测,针对他人抢注、榜牌行为及时发现,尽早处理阻止。

3、在取得商标注册证后,谨慎使用核定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避免因后续商标使用不当造成商标侵权,而蒙受损失。

4、在后续商标使用过程中与代理机构保持沟通,遇到侵权纠纷时可以更好的采取合法有效措施积极维权,还可以根据市场变化进一步调整品牌准确定位,这样才能让企业品牌可持续更长久的稳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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