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干区商标续展的相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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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干区商标续展的相关原则

作者:浙江宝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11-22 08:04:24

以前,要说起专利,大家可能都会觉得很稀奇。而今,科学技术不断的发展进步,对于专利申请也是屡见不鲜了。但是,如果要获得专利权,还是必须要通过专利申请这个过程,经国家专利机关批准后,才能颁发证书。那么,在专利申请流程有哪几点要注意呢?

首先,要进行的就是专利申请文件的填写和撰写部分。申请人可以自行进行填写和撰写,当然也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代为办理。虽然,自己来完成比较省钱,但是要知道专利申请文件要求是很好高的,审批也很严格。因此,对经验不多的申请人来说,请专利代办机构完成是非常保险的。

其次,要了解申请费的缴纳方式,这是专利申请流程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如果没有及时的缴费则要重新提交申请了。一般申请费的缴纳方式分为分为三种:一种是直接向专利局收费处或专利局代办处面交,第二种是通过银行,第三种是通过邮局汇付。如果通过邮局或银行来进行缴付,则要在汇单上写明正确的申请号或者专利号,以及缴纳费用的名称使用简称。缴费时间要在收到缴纳申请费通知书以后尽快进行缴费。

最后,还要简单的了解一下专利审批程序。依据我国的专利法,发明专利申请审批程序要经过受理、初审、公布、实审、授权五个阶段。如果是实用新型或者是外观设计的专利申请只进过受理、初审和授权三个阶段。

当然,除了上述几点外,专利申请流程要知道的内容还有很多。如:专利申请文件的主动修改和补正的次数有几次?答复专利局的通知书都有哪些?等等。所以,如果想进行专利申请,小编还是建议大家多去了解专利申请流程以及注意事项等方面,有条件的话还是交给代办公司完成比较好!

注册商标侵权时效,商标侵权案件是有诉讼时效的,任何人在发现自己的商标被侵权之后,若是在发现之后的两年之内不起诉,那么一旦时效届满,之后还想起诉,但是却不能说明为什么错过了诉讼时效,那么注册商标侵权时效是怎样的?

注册商标侵权的时效一般是两年,《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并没有对侵犯商标权的诉讼时效作明确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杭州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交转让申请书(商标局固定格式,双方盖章、签字),转让人、受让人的,转让协议(以商标出资的,出资需要他人办理的协议、商标价值评估报告等)、授权委托书和需要翻译成中文的资料;商标局受理后将进行审查。

审查的主要内容有:转让人是否为商标所有人,是否有转让商标的权利;转让商标是否合法有效,是否有未经质权人同意的质押,是否有使用许可记录,是否有法院或其他机关查封等强制措施;是否符合“一并转让原则”;是否保留,如果转让人是国有企业,商标转让可能涉及国有资产处置,需要特别审批手续;在商标购买过程中,签名、盖章、注册是保证,不得少于:

一、商标受让人签署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二、商标转让人和受让人签署或者盖章的商标转让申请书;

三、商标受让人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自然人)复印件,个体工商户登记证复印件;

四、商标转让人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自然人)复印件;

五、由转让人和受让人签署或者盖章的商标转让协议。在商标购买过程中,做好这些项目是不可能防范风险的。

注册商标权,又称注册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权的相对成熟形态。它是经国家法律确定的权利,是各国法律明确予以保护的主要对象。注册商标权意味着权利人不仅在事实上拥有某个商标,而且还在法律上得到了国家的确认和社会的认可。注册商标权,又称注册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权的相对成熟形态。它是经国家法律确定的权利,是各国法律明确予以保护的主要对象。注册商标权意味着权利人不仅在事实上拥有某个商标,而且还在法律上得到了国家的确认和社会的认可。行使商标专用权应受到下面一些限制:

(1)商标专用权受到核准使用领域的限制。《商标法》第5条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本条规定,是关于注册商标使用的原则性规定。

(2)商标专用权是一种有期限的权利。《商标法》第37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但是注册商标到期后,权利人可以通过续展延长其使用期,而且可续展的次数并没有限制,因此理论上,如果权利人愿意,就可以无限期的拥有商标专用权。

(3)商标专用权具有地域性和独立性。地域性是指依据一国法律取得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仅在该国领域范围内有效,权利人无权请求他国给予保护,他国也没有保护该商标的义务。商标权的独立性原则是指依据不同国家法律产生的商标权彼此独立,互不牵连。

(4)商标专用权还有一个很有意思的特点:其积极权利的范围小于消极禁止权利的范围。也就是说,商标持有人可以禁止他人在与核定使用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但他自己使用、处分注册商标,不能延及与核定使用商品类似的商品,也不能延及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这一点,在使用注册商标时必须加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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