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专利注册代理机构如何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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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专利注册代理机构如何选择?

作者:浙江宝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11-15 08:45:17

《商标法》第19条第4款规定,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杭州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商标局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的《关于对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商标的审查决定的说明》(下简称《说明》)明确提出,对2014年5月1日前商标代理机构以自己名义在代理服务外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没有作出受理决定的,我局根据修改后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已经根据修改前的商标法发出受理通知书的,我局在商标审查阶段依据修改后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作出驳回决定。

在审查时,我局依据商标代理机构备案数据库判断商标注册申请人是否为商标代理机构。如未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的商标被初步审定或被核准注册,任何人可以通过异议程序或商标注册无效宣告程序要求不予核准商标注册或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由上述规定我们可以得知,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除代理服务之外的商标,做出不予受理或者驳回决定是可以预见的常态化结果,而通过异议程序做出不予注册决定,或者通过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程序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决定则是较为个别、不太常见的商标审查审理结果,盖因极大多数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商标应该会在受理阶段得到规制解决,即不予受理,而个别的“漏网之鱼”即便不慎受理了也应该会被及时驳回。

但需要指出的是,这仅仅是理论中的理想状态。在商标审查审理实务中,无论是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还是未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均可能因为工作疏漏等原因出现商标代理机构主体资格没有被及时有效识别出来进而未能被剔除出商标注册程序的不良现象。而这些由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的商标一旦被初审或者被核准注册,就面临着如何阻击、纠正的问题。

《说明》中的规定鼓励民众以异议程序或者商标注册无效宣告程序的启动予以“查漏补缺”,其精神值得肯定。但需要注意的是,《说明》仅为商标局的一般规范性文件,效力较低,在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未明确赋予普通民众对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商标提起异议或者宣告无效程序之权利的情况下,有关程序的启动可能遭致缺乏法律依据硬伤的诘问。

就编织完整的规制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商标机制这一问题,笔者提出如下建议。一、商标异议程序中的修改可修改商标法第33条的规定,即修改为“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在异议理由中加入商标法第19条第4款规定,实现任何人适用商标法第19条第4款规定对有关商标提异议的权利法定化。

二、商标驳回复审程序中的修改可将商标代理机构禁止注册条款增设为商标评审委员会主动援引的法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2条第2款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不服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决定的复审案件,发现申请注册的商标有违反商标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和第16条第1款规定情形,商标局并未依据上述条款作出驳回决定的,可以依据上述条款作出驳回申请的复审决定。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复审决定前应当听取申请人的意见。

商标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规定在学理上通常被称为绝对禁止注册事由,第16条第1款规定虽然在学理上视为相对禁止注册事由,但同前述所列条款类似,均涉及到商标公共管理秩序、广大消费者群体利益以及市场经济竞争秩序等公益要素,体现了较为浓厚的社会公共利益色彩和公法规制属性。因此,存在该些事由而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予以驳回。

实务中不容否认的是,商标局对一件同时存在绝对拒绝注册事由和相对拒绝事由的商标,可能因为工作疏漏等原因,而仅以相对事由的法律规定予以驳回,一旦这样的案件进入到驳回复审阶段,商标评审委员会享有主动援引商标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和第16条第1款的规定,作出驳回申请复审决定的权力,从而有力维护商标管理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从这个角度上看,《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2条第2款规定无疑是值得赞许的一项法律规范。但类似这样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在商标驳回复审案件中依职权主动援引作出复审决定的法律规定,应当进行适当的扩容。商标法第19条第4款规定:商标代理机构禁止申请注册除代理服务之外的商标”的规定,同样是基于维护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而设立,具有相当的公益色彩,完全应当将其纳入商标评审委员会主动适用的法条范围。

三、商标注册无效宣告程序中的修改可以修改商标法第44条第1款规定,即修改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这既明确赋予了商标局直接宣告商标代理机构违规注册的商标无效的职权,同样也实现了任何人援引商标法第19条第4款规定申请宣告有关商标无效之权利的法定化、明确化和规范化。

集中注册、分级管理是中国商标法律制度的突出特点之一。根据市场经济和商标自身的特点,杭州商标注册应打破部门分割、地区分割的状态,由商标局统一集中负责商标的审查、核准注册工作。为此,《商标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这就决定了全国的商标注册工作统一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负责办理,其他任何机构都无权办理商标注册,明确了集中注册的原则。

分级管理则是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在该地区开展商标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有利于把商标管理工作与当地的实际情况紧密地结合起来,使商标行政管理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相并行的原则这是中国商标法律制度的又一个突出特点。

《商标法》规定,对商标侵权行为,被侵权人可以选择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被侵权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据被侵权人提供的有效证据或者自己调查时取得的证据,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其侵权行为,并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还可以同时对其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所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并行保护的原则为当事人解决商标纠纷提供了便利,有利于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随着我国商标申请量不断增加,商标的驳回率也随之提高。而驳回的原因主要分为两种:

一是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的基本规定,将一些法律明文禁止作为商标使用或注册的标识进行了注册;

二是与在先申请的商标构成近似。因此,在递交杭州商标注册申请前,对申请商标标识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注册或使用的规定及申请商标与在先注册的商标是否构成近似的查询分析,就成了降低商标驳回风险,提高注册成功率至关重要的一步。

很多企业可能会认为商标注册仅仅是制作、递交个申请文件就可以了。因此,当免费的服务模式出现在市场上时,很快便得到了这部分客户的青睐,但根据目前的市场反馈,后续很多企业因此被迫支付更高的服务费用通过复审甚至诉讼途径来争取商标所有权。造成此种现象的原因,大多是企业与商标代理机构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企业认为互联网能够降低所有行业的成本,想当然地认为也包括法律服务行业,再加上一些代理机构的造势宣传,最终误导了企业对合作机构的选择。

最后在提示大家一点:商标注册代理是一项法律服务,归根结底,还是需要靠专业能力和严谨的法律态度来服务客户。时代在发展,互联网能突破的也仅仅是技术,而无法取代人的专业和经验,价格战并不能成为赢取客户信任的真正手段。在商标注册阶段,前期的查询分析真的很重要,免费的服务,不仅在一定程度上无法保障优质的服务质量,同时也意味着较高的法律风险。

记得小编刚来公司那会儿,熟悉公司业务内容,看到公司注销的流程,当时觉得还挺简单的,单纯的以为注销公司不就是跑几个相关部门,然后递交一些材料嘛。但时间长了,发现办理公司注销其实并不容易。因为在办理注销的过程中,哪怕遇到一点小问题,都能拖很久的那种甚至是无法办理。比方说,在公司注销的过程中,我们需要提供企业所有账本、凭证、财务报表、税务报表等等,如果你在这中间,少一点资料,可能就卡在那里了。也正是因为注销难度高,所以在行业内价格也不低,一般最少都要几千元,有些可能需要几万元甚至几十万元。那么公司注销的流程到底有哪些呢?下面我司小编就跟大家仔细讲一讲。

一、公司注销的流程步骤有:1、要到工商局先预备案2、公司注销登报3、国税局申请注销4、地税局申请注销5、工商局递交注销资料6、发票注销7、印章注销8、银行注销整个注销流程下来一般需要5至7个月,分公司注销一般需要3-5个月,如果公司出现一些严重问题工商异常,加上解除异常需要花费的时间,可能要花费更长时间才能注销。注销时要的资料多,需要多次来回颠簸,平常去注销公司,我们需要跑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银行、印章,一般情况下整个流程注销完成要来回折腾几十趟左右。另外,需要整理企业所有的账本,凭证、财务报表,上传到税务系统。如果税务异常,还要花费时间办理相关事项,的时间会更长,当然也会产生部分费用。

二、一般公司注销的原因有:1、公司经营不下去或者公司不想经营;2、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3、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4、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5、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等。而在注销公司的过程中,会发现公司还存在别的问题,解决这些问题有需要增加费用。注销的手续又要增加,费用自然又要增加了。所以注销公司往往比注册公司要贵的多。就因为费用贵,花费时间长,办理起来又麻烦,所以很多人觉得不如不注销了,就让公司这么挂着吧,不理了。那是绝对不行的,公司不经营又不注销,对公司、法人及股东都会产生不利的影响,会造成公司法人信用污点,后果是非常严重的。

三、如果不及时注销会给公司的法人代表、股东带来的影响有:1、会进入工商局黑名单,三年内无法成立新公司,且不能担任股东,办不了税务登记;2、个人征信被纳入黑名单,无法进行贷款及信用办理;3、将被限制出入境,涉及到的国际外汇结算都受到限制;4、税务局狮子罚款累计制度,面临较大的罚款风险;5、个人社会保险也会受到影响,无法领取养老保险,不能贷款买房、移民。

四、阻碍公司注销之外,重要的原因还有:1、税务异常注销公司的第一步就是税务注销,如果你被认定为非正常户,那就别想直接注销的事儿了,先把税务异常处理好才行。2、材料不全注销公司需要查账本及最近三年的纳税申报表,所以从来没有记过账的公司也注销不掉,想注销的话,必须先补账。3、有分支机构或子公司未注销如果想注销母公司,那么子公司或分公司都必须先完成注销,否则母公司或总公司肯定是注销不掉的。

从公司注册再到公司注销,整个的过程中正是应验了那句老话,上山容易下山难,在注销的过程中,必须要处理完你公司的所有问题之后,才能完成,相对来说是比较麻烦,费时费力的一件事情。如果大家想要避免这种麻烦问题,或者有处理不了的问题,可以免费咨询我司!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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