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德企业商标变更要警惕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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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德企业商标变更要警惕的陷阱

作者:浙江宝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5-21 08:29:44

很多人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当他们的商标提交注册申请时,发现已经被他人注册了,这时我们该怎么办如果是他人恶意注册的,可以选择商标异议。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第一审公告的商标,任何人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提出异议。权利人认为他人首先恶意申请注册的,在该期限内及时发现的。商标初步审定公告后,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请求商标局不予核准注册。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权利人认为他人恶意注册的,可以自杭州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

当事人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争议和索赔,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与上述《商标抢注法》构成要件有关的证据。这些证据应当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商标注册人有主观恶意证据,如买卖商品合同、双方之间有关争议商标的函电等,商标注册人以书面形式要求权利人支付不合理的商标转让费;另一方面,权利人使用对争议商标,如权利、委托合同及受益人与商标设计、商标标识印刷单位之间的相应文件、商标广告制作、出版合同、商标广告报刊、商标广告发布合同、商标标识印刷合同、买卖商标商品合同、发票等。

如果上述两种方法都不可行,则只能对商标进行再注册,而且商标不能与原商标相同,如果商标必须在国内使用,则必须高价转让,因此应尽快进行商标注册。

关于商标法中“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实质上明确了构成商标违法抢注的另外两个法定条件,即,他人意见使用该商标和该商标已经具有一定影响。众所周知,商标抢注行为被我国法律所禁止。但我国商标法是否禁止一切商标抢注行为?

我们看一下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杭州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该规定中的“不正当手段”,指的是如行为人与涉案商标的使用人本来存在业务联系或同业竞争,其明知商标使用人正在使用的商标,仍然抢注商标的行为或行为人采用其他违法方法故意在商标使用人申请商标注册前抢先注册商标的行为。

关于商标法中“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实质上明确了构成商标违法抢注的另外两个法定条件,即,他人意见使用该商标和该商标已经具有一定影响。对于此类商标的权益人而言实务操作中上述法定条件的举证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关于使用涉案商标产品的销售证据,且能够证明该使用行为在商标注册人注册涉案商标之前。此类证据主要包括产品的销售发票、销售合同及相关单据。需注册涉案商标之前。此类证据主要包括产品的销售发票、销售合同及相关单据。需要注意的是相关发票、合同及单据等应当能够证明与涉案商标的关联性。该证据的主要证明目的是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

2、关于涉案商标的广告、推广证据,该类证据包括发布在某媒体或网络平台的广告信息,与涉案商标相关的广告、推广合同。该举证主要证明目的是商标的影响力。另外,如果涉案被商标被抢注后并未被实际使用,使用权利人还可以通过抢注人的经营范围、业务特点辅证商标抢注人的恶意。

转让注册商标是杭州商标注册人处分其商标权的最重要方式。商标注册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将其全部专有权转让给他人的法律行为。注册商标的转让不同于注册人名称和含义的变更。注册商标转让后,原注册人不再是商标注册的所有人;但变更注册人名称后,注册商标的主体仍然是原注册人。

商标注册人称为转让人,接受注册商标的人称为受让人。注册商标的转让,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商标局批准,并在转让登记生效前公告。注册人未履行法定程序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局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注销注册商标。商标注册的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下面介绍商标转让过程中所需的程序和材料,以及商标转让的期限和费用。

转让商标的受理通知书或者注册证书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为办理商标转让的,还应当在提交上述文件时向商标局提供受让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受让人为境外公司的,由公司负责人签署委托书;受让人为境内企业的,加盖公章。在中国境内申请转让商标,必须由境外受让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此外,商标转让申请书和商标转让委托书均采用商标局提供的格式。申请人必须严格签署或盖章,不得调整格式。商标转让当事人是境外企业的,提交主体资格证书时应当附主体资格证书中文译本。

境内企业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一份。注册商标转让的审理时间及相关费用申请人收到注册商标受理通知书或者取得注册商标注册证书后,可以转让注册商标。注册商标转让所需时间一般为申请之日起6-8个月。商标局的手续费是1000元/件。委托代理的,应当另行支付一定的代理费。

还在申请中的商标可以用吗?还在申请中的商标大多是可以用的,但存在较多风险,一般不建议使用,比如容易侵犯他人权益,比如商标最终未通过审查,都会带来巨大损失。申请中的商标,以及还未申请的商标,提前使用,是一种比较常见的现象。但这其实非常危险,很容易造成巨大损失,主要有:

1.侵犯他人商标权申请中的商标,提前使用,可能会侵犯他人商标权。我们在申请商标前,都会做商标查询,但不一定能查询全面,以及及时问题。及时问题,是数据存在盲区。如果提前使用商标,导致侵犯他人商标权,我们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以及经济赔偿。

2.申请商标未通过我们提前使用商标,万一所申请商标最终没有通过审核,获取杭州商标注册证,那么前期投入生产的商品将可能全部作废,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3.特殊领域部分特殊领域,必须取得商标证后方可生产销售,例如人用药品、烟草制品等,此类商品,均不得提前使用商标,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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