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商标注册转让需要什么流程?
作者:浙江宝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7-07 08:37:50
在生活中有很多需要商标的个人或企业都有可能会需要用到商标转让,那么杭州商标注册转让需要什么流程?如何办理商标转让?我司马上为您解答。商标转让需要走的流程是先向商标局申请,之后商标局进行受理后开始审查,如果审查无问题就会发布公告,在公告期内无异议最后会核发转让证明。
其实转让商标的流程跟申请商标的流程差不多,只不过成功率更高了。商标转让需要哪些材料呢?既然商标转让是需要走流程的,那么不管是转让人还是所需要的人都是需要准备材料的。如果商标持有人是个人的话需要准备:1.商标注册复印件。2.注册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名2份。
如果商标持有人是企业的话需要准备:1.商标注册复印件。2.注册企业的年检有效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份。如果是所需要商标的人需要准备:1.到个人名下需要提供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体户执照。2.到企业名下需要提供年检有效的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
经过14个月的漫漫等待,商标注册申请人通过商标局的审查程序,就可以获取商标注册证了。在领取商标注册证的时候,需要注意的是在个人领取时,要携带的一些书面证件。 委托代理机构:若通过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注册的,则由代理机构发送《商标注册证》。
个人直接办理:商标注册申请人直接办理商标注册的,商标注册人应在接到《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后三个月内到商标局领证,同时还应携带: 1、领取商标注册证的介绍信; 2、领证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应加盖当地工商部门的章戳; 4、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 5、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的需附送工作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
商标注册从申请到审查到受理,再到公告排期,制作下达证书,整个耗时较长,可以想象商标注册申请人经历此过程后,得知可以获取证书的那一刻心情应该是无比振奋的。所以,在最后一步把证书拿到手前。
注册公司是创业者自己的事情,按道理说其他人可以提点建议,但是就没有必要去迷惑或者估计给创业者找难题了。近日有创业者黄先生在注册公司平台咨询客服问,听过注册公司有什么验资,还要出什么验资报告?
什么是验资报告啊,我什么都没听说过,在注册公司平台客服的耐心解释下,黄先生才恍然大悟,原来是有人蛊惑人心,那么,接下来小编就这个问题给大家好好解释什么是验资报告,希望可以不让那么多的创业者受骗,快来一起看看吧!出具验资报告这件事,是之前注册公司实行实缴制的时候,才会有的验资报告,现在从2014年的3月1日注册资本就已经不需要再具体出资了这个验资报告也一起省略了,大多数已经基本不需要验资报告了,只有少数情况会用到,比如说:参加招投标项目,招标方要求出具验资报告;如果跟大规模的企业合作,对方为了确认你公司的实力,也会要求你出具验资报告,其余的就不需要了。
在“撤三”案件中,一种常见的情况是,实际使用的商标标识与复审的注册商标(以下简称“复审商标”)相比,并不完全一致,存在繁体到简体、黑白到彩色、普通字体到艺术字体等变换,甚至涉及组合商标的拆分,或文字、图形商标的组合等各种“变形使用”的情形。
实际中“变形使用”的标识能否被认定为复审商标的有效使用,关键在于判断两者之间“显著特征”是否发生改变。然而,“显著特征”是否发生改变的具体裁量标准,尚付阙如,这也就自然成为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另外一枚注册商标”的权属可能存在两种情况:第一,复审商标所有人所拥有;第二,撤销申请人或案外人所拥有。
前一种情况下,复审商标和实际使用的商标样式同属于复审商标所有人,商标标识的构成要素虽有不同,但在来源识别的意义上都指向复审商标所有人,复审商标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并未被减损破坏。后一种情况下则不同,实际使用的商标样式踏入了他人商标的保护范围,在来源识别意义上指向了他人的商品或服务而不是复审商标所有人,此时复审商标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已经受到减损破坏。
区分以上两种不同情况,并适用不同的裁判规则,不仅在法律逻辑上能够自洽,也能够更有效地抑制恶意注册,净化和维护正当的市场竞争秩序。情形一:实际使用的标识指向权利人另外一枚注册商标“撤三”案件中,在实际使用的标识指向商标权人另外一枚注册商标的情况下,从严掌握使用证据的裁量标准一度占据主流。如下图所示,市高级人民法院在“Croco”、“BUCCELLATI”、“WEWE”、“MONTAGU蒙塔果”几个“撤三”复审案件中,均认为实际使用的商标样式,与复审商标所有人另外一枚注册商标一致或更为接近,认定实际使用的商标是其他注册商标,从而判定复审商标没有实际使用,应予撤销。
但是,市高级人民法院在“JIM”一案中,对上述裁量标准进行了否定性评价,认为“因商标权人拥有其他注册商标而否定商标使用,缺乏依据”;而该院在“雷博”一案中,则更进一步指出“实际使用的标志虽与注册人另一注册商标基本一致,但并不影响复审商标发挥其识别功能”。
2018年在最高院审理的“LAFITE”撤三案件中,最高院首先对商标“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进行了进一步阐述,认为“商标是用于标识商品与服务来源,以担保使用同一商标的商品和服务的质量具有同一性的标记”;针对复审商标“LAFITE”在实际使用中的几种形式“CHATEAU LAFITE ROTHSCHILD”、“Carruades de Lafite”、“DOMAINES BARONS DE ROTHSCHILD (LAFITE)”、,无论这些形式是否属于商标权人的另外一枚注册商标,最高院均认为这些实际使用形式与复审商标“LAFITE”相比,显著特征并未发生改变,特别是对中国境内的相关公众而言,“LAFITE”明显更易呼叫、记忆和识别,“LAFITE”的实际使用情况,并未影响消费者根据上述标识建立复审商标“LAFITE”与拉菲酒庄之间的特定来源指向关系。
高院“雷博”案、最高院“LAFITE”案,都不再纠结于实际使用的标识样式是否为商标权人的另外一枚注册商标,而是从商标质量表彰功能、来源识别功能的视角去判断实际使用的标识和商标权人之间的来源指向关系是否发生改变,在这个基础上再去判断复审商标的显著特征是否发生改变。从商标法的法律逻辑上讲,商标的显著识别特征在于区分不同经营者及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在于区分同一个经营者拥有的不同注册商标,如果同一个经营者注册有多个包含相同核心要素或者说显著识别要素的“系列”商标,只要显著识别要素不变,商标的产源指向就不会发生改变。
此两案的判决,也为企业申请注册“系列”商标免除了后顾之忧。情形二:实际使用的标识踏入他人商标权利范围“撤三”相对无效宣告来说成本低、效率高,是商标权人清除恶意注册商标的重要手段之一。但是,在该恶意注册商标确实投入了商业使用时,通过“撤三”解决恶意注册的成功率就会大大降低,因为“撤三”毕竟主要判断的是该注册商标是否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而不是此种商业使用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在先权利。
当然,在使用证据的宽严标准掌握上,则可以考虑他人在先权利的显著性、知名度,复审商标与在先权利的近似度、关联度,甚至主观恶意等因素。如“ONLY旺利及图”撤三案中,法院认定实际使用的标志“ONLY”与复审商标“ONLY旺利及图”差别较大,未认定复审商标有效使用;此案中存在一个可能影响法官心证却未被明确指出的事实,“ONLY”是他人在先的知名服装品牌,但判决书从未对这一事实明确表述。
再如“汇源及图”撤三案中,法院从使用证据的证据链不完整等角度否定了复审商标的有效使用,亦未理会这一事实:本案中水果罐头上实际使用的商标形式“”“”,与复审商标“”差别较大,而与果汁饮料上的驰名商标“”更为接近,此时“变形使用”的商标标识指示来源的功能已经受到减损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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