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有哪些收费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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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有哪些收费的业务?

作者:浙江宝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6-30 08:57:24

商标费多少钱一年?商标没有商标费这个概念,我们申请商标成功后,可以直接使用,在有效期内,无需支付任何费用。当然,如果需要向商标局申请相关业务,则依据商标局收费标准支付相应规费。商标有哪些收费的业务?跟随杭州商标注册来了解详情:

商标收费项目有:受理商标注册费、补发商标注册证费、受理转让注册商标费、受理商标续展注册费、受理续展注册迟延费、受理商标评审费、变更费、出具商标证明费、受理集体商标注册费、受理证明商标注册费、商标异议费、撤销商标费、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费等。这其中,没有商标年费、商标公告费、商标保护费等收费名目。受理商标注册费,指我们申请商标注册时,需要缴纳一笔申请规费,除此外,我们不需要为商标申请再支付任何费用,包括商标形式审查、商标实质审查、商标公告、商标注册证等。商标申请规费是:收费项目纸质申请收费标准(按类别)接受电子发文的网上申请收费标准(按类别)受理商标注册费300元(限定本类10个商品。

10个以上商品,每超过1个商品,每个商品加收30元)270元(限定本类10个商品。10个以上商品,每超过1个商品,每个商品加收27元)受理商标续展注册费,指我们申请商标续展时,需要缴纳一笔申请规费,除此外,我们不需要为商标续展申请再支付任何费用。商标有效期,为十年,如想继续拥有商标所有权,应在规定期限内申请续展。

很多企业,为了做好产品上市前的准备,会先期进行一系列的宣传活动,可能是媒体报道、可能是户外广告、也有可能是通过微博等新媒体的形式,将即将上市的产品公之于众。而这时,我们的商标还没有提交申请。这就有可能造成商标被抢注的发生,今天,就来教你如何规避商标注册申请带来的风险。         

温馨提醒:企业应该做好产品上市前的商标保密并在产品上市前做好商标申请工作,避免因商标被抢注而带来的侵权风险。商标申请前做好授权前景评估,降低商标不能授权所带来的影响。   

其一,确认是否存在在先相同商标。可以通过查询在先权利情况,确认商标是否已经被他人注册。如果相同商标已被他人注册,企业应尽快考虑策划新品牌,以避免产品上市后被诉侵权的发生,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其二,确认是否存在在先近似商标。通过查询在先权利情况,排除了在先相同权利冲突之后,企业需要考虑是否存在在先近似商标。如有存在,商标是否能够授权。商标申请期间是否有被诉侵权的风险。   

个人公司即一人有限公司,我国《公司法》规定的主要有: 

1.核名。也就是对您的公司名称查名,检查是否有重名。核名通过后,工商局核发《企业名称(字号)预先核准通知书》。 

2.租房,签订租房合同。  

3.刻法人私章,拟定《公司章程》。可到工商局网站下载样本修改。  

4.开立验资帐户。到任何一家开办有对公业务的银行设立公司验资帐户,将您的公司的注册资金存入验资帐户。  

5.验资。到会计师事务所办理验资。除了上一步以货币形式存入验资帐户的投个人公司怎么注册资款,还可以实物、知识产权等非货币作为注册资本,这些手续一并在会计师事务所办理。 

6.持以上1-5项资料,到工商局登记科办理公司登记手续。一般3天左右即可领取营业执照。  

7.到公安局指定的刻章点,刻公章个人公司怎么注册、财务章。  

8.到技术监督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9.到银行设立正式的公司基本个人公司怎么注册帐户,核准后领取《公司开户许可证》,并将验资帐户中的钱转入到基本帐户中。  

10.到国税、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证。3天左右领取2种《税务登记证》。  

11.到公司所在地的税务所找专管员报到,报送公司《财务会计管理办法》供税务备案,填写发票领购申请书,领取发票。

在商标行政执法以及司法保护中,判定两件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是经常遇到的情形。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并未对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判定标准作出规定。在行政执法实践中,通常可以参照以下司法解释或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第八条之规定,“相同商标”或者“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3号)第六条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相同商标”或者“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1)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仅有细微差别的;(2)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3)改变注册商标颜色的;(4)其他与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九条第二款,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十条提出,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1)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2)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3)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12号)第十六条则规定:

认定商标是否近似,既要考虑商标标志构成要素及其整体的近似程度,也要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商品的关联程度等因素,以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作为判断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9〕23号)第6条曾提出:认定商品类似和商标近似要考虑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的显著程度和市场知名度,对于显著性越强和市场知名度越高的注册商标,给予其范围越宽和强度越大的保护,以激励市场竞争的优胜者,净化市场环境,遏制不正当搭车、模仿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18号)第19条进一步提出:妥善处理商标近似与商标构成要素近似的关系,准确把握认定商标近似的法律尺度。认定是否构成近似商标,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通常情况下,相关商标的构成要素整体上构成近似的,可以认定为近似商标;相关商标构成要素整体上不近似,但主张权利的商标的知名度远高于被诉侵权商标的,可以比较主要部分以决定其近似与否。要妥善处理、最大限度划清商业标识之间的边界与特殊情况下允许构成要素近似商标之间适当共存的关系。相关商标均具有较高知名度,或者相关商标的共存是特殊条件下形成时,认定商标近似还应根据两者的实际使用状况、使用历史、相关公众的认知状态、使用者的主观状态等因素综合判定,注意尊重已经客观形成的市场格局,防止简单地把商标构成要素近似等同于商标近似,实现经营者之间的包容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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