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使用杭州商标注册呢?
作者:浙江宝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4-04 08:55:00
在公司注册后,很多人开始为企业的品牌注册商标,经过挣扎、拒绝、复审等,终于拿到了商标注册证。此时,许多企业家怀疑商标注册证能否安全使用。然而,在商标使用过程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商标纠纷。归根结底,可能是由于商标使用不当,来之不易的商标被浪费,成为他人的手中因此,注册一个成功的商标是非常重要的,但是按照规定使用它同样重要。那么如何正确使用杭州商标注册呢?
第一“撤三”是指依照商标法的规定,无理由连续三年未使用的,任何人或者单位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商标。所以,不要以为拿到商标注册证,商标就永远属于你。如果你已经连续三年没有使用过,那么对不起,这个商标与你无关。
第二,在商标使用过程中,不得随意改变商标的图案、文字等商标标志。变更后的商标为其他商标的,应当重新向商标局申请。合并商标不能单独使用,也不能随意改变位置使用。必须根据组合外观使用。
第三,在商标使用过程中,商标注册人姓名或者名称变更,公司地址变更的,应当相应变更商标,否则可以撤销商标。
第四,商标的使用也有范围,因此商标在使用过程中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如果超出范围使用,如未在注册类别中使用,将造成商标违法行为,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五,商标转让他人使用的,应当签订相关合同,并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第六,商标使用有期限,不是***性的。一般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十年后,商标注册人要继续使用该商标,必须续展该商标。续展后,商标局将重新公布商标。否则,如果10年后该商标不再续展,该商标也将被注销,您将不能再拥有该商标。
专利申请的撤回
申请人可以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申请专利是发明创造者的权力,其可以运用,也可以放弃,包括在行使过程中的放弃。专利申请撤回可以由申请人以书面形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撤回申请的愿望,申请自到达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之日起生效。
专利申请的撤回除了积极的撤回外,还包括消极的撤回。现有专利法律制度认为,消极的撤回包括:
(1)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的撤回。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2)逾期不提交资料的撤回。发明专利已经在外国提出过申请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该国为审查其申请进行检索的资料或者审查结果的资料;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交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3)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撤回。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申请人撤回专利申请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声明,写明发明创造的名称、申请号和申请日。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好公布专利申请文件的印刷准备工作后提出的,申请文件仍予公布;但是,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应当在以后出版的专利公报上予以公告。
专利申请的修改
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可以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申请人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自行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中文字和符号的明显错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自行修改的,应当通知申请人。
如果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那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又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不应该得到支持。
使用注册商标时可以作改变吗?有朋友问我,怎么理解下面这条规定中“细微差别”的意思?注册商标是普通的宋体字,实际使用时是艺术字体,算不算“细微差别”?
这条规定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六条,内容是这样的:“实际使用的商标标志与核准注册的商标标志有细微差别,但未改变其显著特征的,可以视为注册商标的使用。”我给不出这个问题的标准答案。一来,没有人给“细微”做一个标准定义,这个“细微差别”本身,在不同的情境下、站在不同角度、不同的人眼里的差别还真不是细微的。二来,在商标使用中,可能对注册商标做出了各种“细微”改变,变个字体,变个颜色,变个大小,变个组合方式等等,而且在确定是不是“细微”改变时,也常常需要结合商标使用商品、方式、背景等综合分析。
也就是说,需要适用个案审查原则,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仅仅给出“变个字体”这一个条件,我真的不敢判断算不算“细微差别”。如果非要给一个确保没有法律风险的答案,那么最稳妥的办法当然是规范地使用,即,注册商标长什么样,就在商品上,标签上、包装上、合同上等一切使用中,都印上什么样的商标,一点也不要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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