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商标注册是一件很专业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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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商标注册是一件很专业的事情

作者:浙江宝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3-28 08:52:27

杭州商标注册是一件很专业的事情,如果在这上面耽误的时间比较久,反反复复的一直没有弄好的话,那么就有可能出现商标侵权,而自己也无法很好保护自身利益的情况。那么杭州商标注册程序是怎样的呢?注册商标什么意思?杭州商标注册程序是怎样的?注册商标什么意思?商标注册是商标使用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和条件,只有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受法律保护。

杭州商标注册原则是确定商标专用权的基本准则,不同的注册原则的选择,是各国立法者在这一个问题中对法律的确定性和法律的公正性二者关系进行权衡的结果。企业商标注册程序是怎样的?首先,必须向适当的国家或地区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该申请书中必须有一份申请注册的标志的清晰图样,包括任何颜色、形状或立体特征。该申请书中还必须列出使用该标志的商品或服务的清单。该标志必须符合若干条件,才能作为商标或其他类型的标记受到保护。

该标志须有显著性特征,使消费者能将其作为识别某具体产品的标志加以区别,并与识别其他产品的其他商标区分开来。该标志不得误导或欺骗消费者,也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公共道德。最后,所申请的商标权不得与已经授予另一商标注册人的商标权相同或相似。这一点可以通过国家局的检索和审查,或通过提出相似或相同权利主张的第三方所提出的异议,予以确定。

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均对商标进行注册并加以保护。每一个国家或地区局均有商标注册簿,其中载有关于所有注册和续展的全部申请资料,为审查、检索和可能由第三方提出异议提供便利,但商标注册的效力仅限于所涉的一个国家(或,属于地区注册的,几个国家)。为了避免非要在每一个国家或地区局分别注册不可的情形,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实行一种商标国际注册制度。

该制度的依据是两部条约,即《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与该一部或两部条约的成员国有某种联系(通过国籍、住所或营业所)的任何人,根据在该国商标局进行的注册或提出的申请,可以取得在马德里联盟部分或全部其他国家有效的国际注册,目前,有60多个国家参加了该一部或两部协定。

书名与作品一样是著作权人思维创作的成果,理应同等给予版权保护。但目前我国的著作权法只保护作品,不保护书名,没有纳入保护范围的书名往往被人“合法”地侵犯。书名作为图书的重要载体,既要求与书的内容和风格相贴切,又必须便于读者接受与市场营销,在有限的字数内,尽可能准确、凝炼、吸引人。书名不受版权保护,助长了当下随意搭车、跟风、“傍书名”的出版乱象。

建议确定几条准入标准来限定保护的范围,如全国性评奖的获奖图书,累计销售10万册以上的,被改编为影视作品的,被翻译成其他文字3种以上的,列入公认权威畅销书榜并经专家认定的,等等。保护知名书名,不仅是对文化创造者的尊重和对权利持有人的保护,从长远来看,更是净化图书市场、扶持文化原创的内在要求。

近似商标是商标法上的一个概念,是指:是指两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后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或者其三维标志的形状和外观近似,或者其颜色或者颜色组合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1)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审查标准;

(2)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对比,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中分别进行。

(3)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4)商标使用在所对应的产品。近似商标的审查(一)中文商标的汉字构成相同,仅字体或设计、注音、排列顺序不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二)商标由相同外文、字母或数字构成,仅字体或设计不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商标由一个或两个非普通字体的外文字母构成,无含义且字形明显不同,使的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产生误认的。

2、商标由三个或者三个以上外文字母构成,顺序不同,读音或者字形明显不同,无含义或者含义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

(三)商标由两个外文单词构成,仅单词顺序不同,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四)中文商标由三个或者三个以上汉字构成,仅个别汉字不同,整体无含义的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是近似商标。但首字读音或者字形明显不同,或者整体的含义不同,要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五)外文商标由四个或者四个以上字母构成,仅个别字母不同,整体没有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容易产生误认的,判定其为近似商标。但首字母发音及字形明显不同,或者整体含义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六)商标文字字形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七)商标文字读音相同或者近似,且字形或者整体外观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但含义、字形或者整体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八)商标文字含义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九)商标文字由字、词重叠而成,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十)外文商标仅在形式上发生单复数、动名词、缩写、添加冠词、比较级或最高级、词性等变化,但表述的含义基本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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