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商标注册名称与公司名称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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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商标注册名称与公司名称的差异

作者:浙江宝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1-04 08:04:59

浙江商标注册时,我们心中总会有一些问题。我们是否应该以个人名义说商标注册是好的?或者它是以公司名义注册的?首先要注意的是,商标的价值不会归因于个人的名字。该公司受公司名称影响,其价值相同。当然,商标注册名称与公司名称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具体差异如下:

差异1:提交信息

以公司名义注册,申请人应提交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企业法人证,社会团体法人证,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医疗机构执业证等复印件;期刊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文件不能用作申请人身份证明。

要以您的个人名义注册,您只需提交身份证,护照,户口证明和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副本,并提交《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副本。  

差异2:商标变更

以公司名义注册,如果公司的名称,地址等,我们的商标也需要更改,并且必须进行商标变更,否则会导致商标撤销。 

每个以个人名义注册的人都知道身份证一生都没有变化,因此我们不必担心商标变更。

差异3:商标继承 

每个人都需要知道商标可以继承。该商标以个人名义注册。几年后,商标可以继承给他的儿子或女儿。如果商标以公司名义注册,如果公司取消商标,则必须转让商标。只有在商标转让后,其他人或组织才能继承商标。 

差异4:商标所有权 

商标以个人名义注册,商标属于个人财产。如果商标是以公司名称注册的,则该商标属于公司的财产。个人拥有商标,公司需要获得许可才能使用。对于公司而言,商标注册人很可能会向他人许可并将其一起用于组建竞争对手。如果公司拥有商标,则无需获得许可。

以上内容是商标注册人名和公司名称的区别。事实上,个人建议是:如果您有公司,建议在公司名称中注册商标。对于贵公司的客户,商标名称为公司名称。更加信任。

失效专利的成因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专利申请文件不符合初审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受理专利申请案后,要对其申请手续是否完备、文件是否齐全、著录是否符合专利法规定、申请人的身份是否符合专利法要求、发明主题是否属于专利法保护范围、是否已交纳申请费等进行初步审查。上述各项若有不符合要求,则要求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限内补正。申请人期满未补正的,其申请视为撤回。补正后仍不符合专利法要求的,则被驳回。无论是"视为撤回"还是"被驳回"的申请专利都成为失效专利。

(二)专利申请人在申请公布后撤回。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初步审查后认为发明专利申请符合专利法规定,即行公布申请人的发明。申请人应在法定期间内请求进行实质审查。如果申请人不请求实质审查,则该申请视为撤回,成为失效专利。

(三)专利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发明专利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则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则视为撤回,由此成为失效专利。

(四)未在我国申请专利保护。专利权具地域性,一国授予的专利权只能在该国法律管辖的领域内得到支持与保护。国外专利如果未在一年内在中国申请专利保护,就不受中国专利法保护,该项专利在中国就成为失效专利。

(五)专利权人未按期缴纳费用。专利权人必须履行缴纳专利维持费的义务,无正当理由而不按时缴纳的,即视为自动放弃专利权,也成了失效专利。

(六)发明专利申请案被驳回。国家专利行政部门认为专利申请人的陈述和修改还是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驳回了专利申请。

(七)专利授权前的撤回申请或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申请人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撤回了专利申请,或在授予专利权后,被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发现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可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八)专利权人自动放弃专利权。有些专利技术虽然还在保护期内,但专利权人已认为不具备利用价值,不愿意继续为之承担各项义务,而自动以书面形式声明放弃。

(九)保护期届满。授权专利保护期限届满之后,专利权人不再享有独占权。我国的专利保护期是自申请之日起满20年。

商标在先使用权的构成条件,将商标在先使用权作如下界定,即在注册商标的申请日之前,就已经在该商标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善意连续地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该商标使用人有权继续在原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该商标。那么商标在先使用权的构成条件有哪些?商标在先使用权的构成条件商标在先使用权的构成条件有哪些?

1、在他人注册商标的申请日之前,就已经有使用的事实这是对使用人的使用时间的要求,如果不具备这一条件,就没有“在先使用”,也无法产生在先使用权,并以此作为侵害商标权的抗辩事由。需要注意的是,使用不仅限于现有使用人的使用,如果曾经发生过业务承继关系的,现有使用人作为承继人的使用当然可以作为本条件中的使用。

2、在先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且使用商品或服务相同或者类似在通常情形下,如果在先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在商标图样上不构成相同或者近似,或者使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则使用人当然有权继续使用甚至申请注册该商标。

3、在先使用人必须在其商品上连续使用该商标所谓连续使用,就是指在先使用人在其商品上连续不中断地使用该商标。如果在先使用人在他人注册商标的申请日之前曾有使用事实,但无正当理由而中断使用的,不得继续使用该商标。

4、在先使用必须出于善意民法上的善意,通常是指非因自己的过失而不知情。日本旧《商标法》也规定在先使用人必须为善意,判例和一般观点将此理解为“无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恶意”,日本现行《商标法》采纳了这一观点,在立法用语的选择上以“非以不正当竞争为目的”取代了“善意”。英国有判例认为,善意是指被告的行为没有任何欺骗的意图,也没有任何借用他人已取得的良好信誉的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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